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解读: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更新时间:2018-05-15
摘要:
随着2018年监理工程师新一轮考试报名的临近,你是否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本文将为你解读2018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中的建设工程监理概述,帮助你更好地进行备考。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
一、监理的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实施前提是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这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等。
二、监理的性质
- 服务性:监理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施工单位利润分成,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 科学性: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 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公平性: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监理的范围和规模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四、监理单位的职责
- 《质量条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安全条例》: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五、监理人员的职责
- 《建筑法》: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质量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安全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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